第650講/問
UNDP SDG IMPACT V
關於企業實踐SDGs影響力評估,最後一項為治理。
企業應該透過自身的治理實踐,承諾加強對可持續發展和SDGs做出積極貢獻。
4.1 企業的治理主體應積極監督以下事務:
4.1.1 企業應堅持以人為本,並遵循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地球界限理論、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UNGC)十項原則、聯合國婦女賦權原則以及其他負責任商業慣例,建立有效的申訴機制和賠償機制,為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提供舉報保障,並對上述政策及相關實踐的績效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4.1.2 處理利益相關者的投訴及其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並確保在沒有適當補救措施的情況下不會出現不利後果;
4.1.3 識別利益相關方的過程以及利益相關方參與決策的過程;
4.1.4 確立重要可持續發展議題以及如何將這些議題納入企業的目的和戰略;
4.1.5 企業的目的、戰略、文化和商業模式應與本《標準》保持一致;
4.1.6 企業的影響力目標、財務收益目標、企業和利益相關方的影響力風險偏好及意外結果容忍度之間應該兼容;
4.1.7 企業應確保管理利益相關方的有效參與、實現企業戰略及影響力目標的預算和資源充足;
4.1.8 企業應訂定影響力管理的政策,並監督上述政策及相關實踐的實施績效和遵守情況;
4.1.9 分離制定影響力目標的職責和批准職責,確保批准職責的執行人以公平的方式進行審批,同時考慮企業立場和潛在受影響人群的利益。
4.1.10 比較企業的影響力績效和進展與影響力目標、適當的基線、反面事實以及閾值。
4.1.11 進行第三方評估(績效評估)、認證結果和補救措施。
4.1.12 披露和報告與企業影響力相關的外部資訊。
4.2 企業的治理主體符合公司治理方面的國家最基本標準,並且:
4.2.1 具備可持續發展議題和影響力管理相關的能力;
4.2.2 運作透明;
4.2.3 優先考慮性別及其他方面的多樣性,包括未被充分代表的利益相關方;
4.2.4 意識到失信於受影響群體可能帶來的後果,以及代表他們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性;
4.2.5 確保CEO或總經理為企業的可持續經營及對可持續發展和SDGs作出積極貢獻負責,包括在運營中遵循負責任的商業和影響力管理政策和實踐。
4.3 企業的母公司和/或控股公司(包括最終控股公司)具備符合本《標準》要求的以下相關政策、實踐及績效: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地球限度理論、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UNGC)十項原則、聯合國婦女賦能原則以及其他負責任商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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